董希淼(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近年来,我国持续采取一系列措施,着力破解小微金融服务中的“麦克米伦缺口”问题。经过不懈努力,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截至2021年3月底,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16.81万亿元,同比增长33.87%;一季度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5.6%,较上年下降0.28个百分点。
目前,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工作,已经步入深水区,应从追求规模和速度转向追求质量和效能,工作重心应在于建立长效机制,优化小微金融服务生态。日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要求深化供给改革、坚持创新驱动,明显提升小微金融供给质量、效率、效益,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整体效能。
下一步,应从供给和需求两端发力,深度运用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和服务,改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小微金融服务生态,推动小微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
从供给视角看,应构建差异化的竞争格局。一是要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两方面作用。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成本低、期限长,但受限于机构网点、人员较少等因素,难以直接对小微企业服务。应通过转贷款、联合贷款等方式,加大与商业银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畅通服务小微企业的渠道。二是形成大中小机构有序竞争、各有侧重的良性局面。近年来,随着大型银行以较低利率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其“掐尖现象”和“挤出效应”日益显现,或将影响小微金融服务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应加强针对性的监管,引导大型银行在下沉服务重心的同时,努力覆盖小微金融服务的“空白地带”,而不是简单地争夺中小银行原有的市场和客户。中小银行应回归主责主业,发挥小法人机构贴近市场、响应快速等优势,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本地居民的竞争力。
从需求视角看,应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服务支持。按照监管考核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四类,即小型企业贷款、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截至2021年3月底,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有贷款余额户数2740.04万户,同比增加531.75万户。但这其中,以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为主,贷款服务对个体工商户的覆盖仍然不足。我国有个体工商户超过8300万户,它们是“小微中的小微”,是城市活力的体现者、劳动就业的承载者。应推出量身定做的产品和服务,加强和改善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同时,应放宽政策限制,鼓励有能力的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此外,在个体工商户之外,还大量存在没有营业执照的“路边店”“夫妻店”。应将其纳入小微企业贷款认定范围,采取补贴政策,激励金融机构向此类客群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
从技术视角看,应强化金融科技深度应用。实践已经证明,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和深入应用,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得性和便利性均有较大改善。在完善制度供给的情况下,强化金融科技运用,小微金融服务高成本、高风险、低收益的矛盾有望解决。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科技投入和人员储备,积极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技术,搭建小微企业专门的授信模型、开发专用的手机应用程序,进一步将小微金融服务标准化、批量化,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短频快”的需求,并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不断降低运营成本。同时,积极优化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并借助农村征信体系建立和小微担保体系建设,探索服务全面乡村振兴战略的体系。在加强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应探索和推广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贷款模式,鼓励中小银行加大小微企业在线贷款投放。
从考核视角看,应突出对“首贷户”的考核。首贷是企业从金融机构融资的起点。研究表明,小微企业获得首次贷款后,后续再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将大幅提高,而且贷款利率有望下行,贷款速度也将加快。因此,解决“首贷难”问题是化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最先一公里”。2020年6月印发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已经将“首贷户服务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监管评价指标体系。此次《通知》明确要求: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指标。如果大型银行在服务下沉的过程中以“首贷户”作为主要服务对象,那么其积极效应就会大大增强。而中小银行也应重视“首贷户”占比提升,并对首贷有关的信贷准入、审批等制度和流程进行修订完善。财政部门可对小微企业首贷利息进行适当补贴,监管部门应放宽对首贷利率和不良贷款率要求。
此外,应进一步加快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打破各政府部门“信息孤岛”,整合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社保等部门及互联网平台信息,搭建全国和地方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免费提供金融机构使用,有效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作者:董希淼 编辑:洪晓文)
(季丽亚 HN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