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财合规周报(第1期):滴滴被网络安全审查;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取得突破

财经
2021
07/04
22:30
亚设网
分享


南财合规周报(第1期):滴滴被网络安全审查;平台经济反垄断执法取得突破

从本周起,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将推出《南财合规周报》,在这里您可以一览过去一周合规动态,以及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南财合规研究院研究员的独家分析观察,以对未来工作指导借鉴。


本周(6月28-7月4日)国家与地方层面释放大量互联网平台相关合规动态,将指引下半年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在接受The Antitrust Source杂志采访时透露,2020年全年,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共审结垄断案件109起,罚款、没收金额4.51亿元。对于备受关注的平台经济领域,吴振国以阿里182.28亿元巨额罚款案为例,称其为防范平台垄断、维护竞争的重要标杆。他表示,过去一年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取得突破。接下来会全力配合,推动《反垄断法》修订。

周五晚是官方大动作出手的高频时段,本周五(7月2日),网信办释放重要消息,宣布对“滴滴出行”的网络安全审查。一石激起千层浪。6月30日刚在纽交所上市的滴滴股价一度跳水10%。隔天网传消息称滴滴赴美上市将国内道路信息打包送出,旋即,滴滴副总裁李敏回应称“绝无可能”,并对恶意造谣者起诉。数据安全关乎国家安全,是法律红线,这是大型平台尤其需要关注的合规方向。

国外方面,科技巨头的反垄断拉扯之战还在持续,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驳回两项针对Facebook的反垄断诉讼,不过Facebook的这场反垄断争议仍未结束。立法、监管与巨头之间的博弈进入白热化阶段。

一、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

1、5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局长吴振国接受了The Antitrust Source 编委会的书面采访,最新的The Antitrust Source刊发了这篇专访。

据透露,2020年全年,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共审结垄断案件109起,罚没金额4.51亿元。其中,垄断协议案件16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10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16起,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67起。经营者集中案件立案485件,审结473件,附条件批准4件。

在吴振国看来,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取得突破

2020年对市场监管总局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行为涉嫌垄断行为一案依法立案查处,2021年4月10日对阿里处以182.28亿元罚款。“这是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第一起重大垄断案件,是防范平台垄断、维护竞争的重要标杆。”吴振国称。

此外,截至2021年4月16日,还对13起平台进入企业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处罚并公示,有效保护了竞争格局。颁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指南》,确保反垄断监管具有前瞻性和针对性。

在访谈中,吴振国特别指出,数字平台“赢家通吃”效应突出,强者愈强,容易出现寡头垄断局面。平台企业具有企业和市场的双重属性,很容易实施限制或排除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阻碍行业创新发展的垄断行为。

吴振国表示,中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已经注意到数字平台存在的竞争问题,并已采取行动加以规范。一方面,积极开展执法活动,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解决数字平台的竞争问题;另一方面,着力加强法律框架,通过不断完善数字领域反垄断制度和规则,有针对性地规范和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在谈及今年的重点工作时,他也表示,将加强重点领域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平台企业垄断案件,积极监督平台企业依法申报并购行为的义务,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法律法规,促进平台经济常态化有序创新健康发展。

2、7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增加了第十三条“新业态中的价格违法行为”,直指大数据杀熟和低价倾销,最高可罚上一年度销售额5‰。

有专家认为,这有利于对所有经营者的“大数据杀熟”违法行为开展执法,补缺了反垄断法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适用条件过高的情况。也有声音指出,官方意图是增加价格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但有无必要需要冷静思考。因为价格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比较短、行为不一定涉及所有产品与条线,以上一年度的销售额为参照进行罚款,过于严苛。

3、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省人大代表叶丽燕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中提出的关于加强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监管的建议做出答复。

答复函介绍了已开展的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在下一步工作的规划。

其中,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被重点提及。该局表示,正在加强执法,同时推动《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尽快出台,但目前仍存在平台分类与市场份额界定难、数据归属不明等问题,亟需更深入的研讨和厘清。

对于未来的监管,答复函透露,竞争执法将被突出,重点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封禁”等行为的执法规制,依法查处社区团购等领域利用资本优势低价排挤竞争对手、抢占市场行为,规范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价格标示、价格促销、价格欺诈等行为。

二、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

1、7月2日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下称“国家网信办”)发布消息称,将对滴滴出行进行网络安全审查,审查期间,暂停滴滴出行的新用户注册。

根据通报,此次审查依据《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按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进行。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第一条明确: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这或意味着滴滴出行所使用的网络系统被列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滴滴此次被审查引起市场的巨大震动,股价一度跌幅超10%。隔天网传消息称滴滴为赴美上市将国内道路信息打包送出,旋即,滴滴副总裁李敏回应称“绝无可能”:和众多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一样,滴滴国内用户的数据都存放在国内服务器,绝无可能把数据交给美国。

从后续的讨论来看,滴滴的数据安全更受关注。不过,刚审议通过的《数据安全法》尚未生效,对其审查参照的主要为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近年来,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度,数据的流通与安全是无疑将成为未来企业尤其是掌握海量数据的平台企业的规制重点。

对于数据出境问题,从全球视野来看,无疑是非常严格的。数据本地化存储、处理已成为各国(地区)的通用模式。

《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2、6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下称《条例》)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条例》全文尚未公布。

据报道,《条例》是国内首部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数据安全领域的立法。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率先提出“数据权益”的概念,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三、国外监管风云

1、美东时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驳回了由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及美国40多个州和地区政府分别提起的针对Facebook的两项反垄断诉讼。

法院认为,FTC无法证明Facebook垄断,故驳回指控,但FTC仍可在30天内提起申诉。而州和地区政府的指控则被完全驳回,因为过了太久才提起诉讼。

该诉讼缘起于2020年12月,FTC和40多个州和地区对Facebook提起了广泛的反垄断诉讼,指控这家社交媒体巨头多年来一直在收购或排挤潜在竞争对手。FTC还要求Facebook剥离其收购的WhatsApp和Instagram等业务。

此次法院驳回对Facebook的指控后,Facebook当天股价上涨超4%,公司市值突破1万亿美元。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院驳回并不意味着Facebook的胜利。FTC可在30天内补充证据,重新提起诉讼。

去年起,美国密集对科技巨头的反垄断调查、诉讼,就在上周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正式审议通过了六项反垄断法案,直指科技巨头。

不过,六项反垄断法案想要最终生效,还要经众议院、参议院审议、通过,美国总统签署,是否最终能落地存疑。立法、监管与巨头之间的博弈仍在继续。

2、另一巨头亚马逊试图则把矛头指向了新官上任的莉娜·可汗,32岁的她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有史以来最年轻的主席,是反垄断运动的主导人物之一。

2017年莉娜·可汗曾在《耶鲁法学评论》(Yale Law Journal)发表名为《亚马逊反垄断悖论》(Amazons Antitrust Paradox)的文章,该文在法律界和政界引发巨大反响。

此次,亚马逊将矛头对准莉娜·可汗,认为其持有固定成见,“她的学术和职业生涯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宣传亚马逊违反反垄断法来建立的。”请求其能回避任何与亚马逊有关的反垄断调查。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 亚设网的观点和立场。

20.jpg

关于我们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