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投资者索赔案迎新进展 投资者均获胜诉判决

财经
2021
08/15
20:30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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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投资者索赔案迎新进展 投资者均获胜诉判决


两公司投资者索赔案迎新进展 投资者均获胜诉判决

近日,香溢融通、联建光电的投资者索赔案均迎来新进展。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两案的投资者均获得胜诉判决。


部分香溢融通投资者收到一审判决结果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香溢融通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索赔诉讼陆续作出判决,一审判决上市公司香溢融通向多位投资者赔偿不同比例的损失,8月12日,有部分投资者收到了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结果。”作为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

据了解,2020年6月5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香溢融通公司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 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也给予相应处罚。

宁波中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香溢融通公司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公告日为2016年3月10日,其因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故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 0 1 6年3月1 0日 。2 0 1 9年1月1 2日香溢融通公司发布《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应认定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为2019年1月12日。根据揭露日之后香溢融通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应认定本案基准日为2019年3月6日,基准价为5.40元。

“此次判决对应的案件早已开庭结束,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测算数据还曾引发了部分争议,目前判决下达后,个别投资者的胜诉比例较低,后续是否需要上诉会与投资者商议决定。法院也告知各方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如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许峰律师介绍说,原告方认为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专家意见书》合法性合理性都是值得商榷的,包括核定主体及核定人员,原告方认为都存在疑问,我们一直都持否定意见。目前关于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索赔诉讼后的核算问题比较复杂,没有统一的方法,也没有权威意见,随意性较大,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投资者提起损失后的系统风险扣除等测算方法,增加投资者提起索赔的可预测性,以充分保护原被告各方权益。

但许峰律师也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获得胜诉判决,也算是投资者提起索赔的胜诉,后续提起索赔的香溢融通投资者,如果买卖时间相符,得到的判决结果思路应该是一致的。

如果在投资者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 (600830)股票,并且在 2019 年 1 月 12 日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后续还可继续发起索赔诉讼,目前来看,该案还是传统的不告不理诉讼模式,投资者只有在诉讼时效范围起诉方具备获赔可能性。

联建光电案诉讼时效仅余最后四个月

“8月13日,我们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联建光电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介绍。

据悉,2018年12月20日,联建光电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根据联建光电2020年11月5日发布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共303件,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1.72亿元。其中2019年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1.58亿元。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截至2019年底涉及的投资者诉讼中除定向增发的机构股东之外所涉及的诉讼索赔金额计提预计负债6500万元;本次收到的120案诉讼材料涉及金额合计1449.71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该份判决涉及288名原告。”刘国华律师说,根据判决,法院认定“联建光电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对该不实信息披露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应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1日,揭露日应为2017年12月8日”,“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联建光电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扣除系统性风险后,联建光电公司应当对原告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刘国华律师认为,被告有较大可能会提起上诉,不过根据事实和法律,二审改判的可能较小。根据一审判决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联建光电(300269),并在2017年12月8日收盘后卖出或者持有联建光电(300269)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该案诉讼时效目前仅余最后四个月,逾期将丧失胜诉权。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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