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博览?财富》|私募基金乱象何时休

财经
2021
08/26
14:35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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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锦秋

2018年1月,山东某投资者斥资100万元购买上海兴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兴盾资产)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兴盾期权套利1号,基金托管方为中泰证券。2020年8月,该投资者打算赎回该产品时却遭拒绝,后来发现,该产品在并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已于2019年10月提前清算,净值归零,该投资者100万元本金折损殆尽。

2021年以来,私募基金乱象频出,比如逾期未兑付、无法提现、虚增基金资产、挪用基金资产、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等。那么,上述私募基金乱象频出的根源在哪里呢?

首先,我国当前缺乏专门规范私募基金的上位法。2012年底,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出台,该法虽然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所规定,但主要依靠基金合同和基金参与者自主约定,即以自律管理为主。

其次,有些私募基金未进行依法登记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成为会员并且备案。本来,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即便这样,不少私募基金连这道简单的备案程序都“懒得去做”,可见合规意识之淡薄。

再次,私募基金准入门槛较低。《办法》规定,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私募基金从业资格,但对其他方面的硬性规定很少,甚至对私募管理机构的注册资本等都未作要求。现实中,有些私募基金为了忽悠投资人,其所缴纳的资本金多为过桥资金,随时准备抽离。

最后,私募基金托管机制还不完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未强制对私募基金进行托管。即便进行了托管,有些托管人也没有切实履行对私募管理人的监督职责。比如,在上述“兴盾资产”案例中,管理人对预警线、止损线是如何执行的?托管人又是如何监督执行的?这些问题令人不解。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尽快出台私募基金上位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列入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令业界振奋,但两年过去了,该法一直“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从此前草案来看,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资金募集、投资运作、法律责任等都有规定。下一步,应尽快推动其出台。

其次,整治非法经营的私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对私募基金未备案的情况,规定了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还应进一步规定,若不备案,则不得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同时,要强化对基金净值造假、挪用基金资产等恶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最后,强化托管人的监督职责。应强制所有私募基金都进行托管。同时应规定,私募基金所有信息披露必须要经过托管人的复核。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金融博览财富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李佳佳 HN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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