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托业而言,此前通过异地部门制来回避监管的时代将要过去了。
“我们心也悬着呢,正在等公司通知,看是不是要做两手准备。”一位信托机构中后台相关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感叹道,其背景是近日多家信托公司收到《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要求中后台部门应迁回注册地或与注册地部门合并,这将影响一众信托业从业者。
据悉,《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整顿信托公司异地管理总部,这意味着以往信托公司“双总部”的运营模式将不再适用;另一方面,则是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要求有异地部门的信托公司应在类别、数量、设立区域、员工规模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这也是继中小银行异地展业受限后,针对金融机构异地经营的又一重磅举措。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进一步完善对信托业的监管,此前多数信托公司对异地部门缺乏有效管控,积累了风险隐患,而根据《征求意见稿》,多数信托公司将面临着人员的调整,以往按照“双总部”经营的信托机构将受到较大影响。
中后台部门迁回注册地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整顿信托公司异地管理总部方面,其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在注册地以外设有异地管理总部或形成异地管理总部运营模式。
同时,信托公司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异地管理总部整改工作,其中中后台部门应迁回注册地或与注册地部门合并,前台部门应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进行整改。董事长(含副董事长)、经营管理层、监事长(监事会主席)应常驻注册地办公,不得在异地设有办公场所。
在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称在整顿期满,有异地部门的信托公司应在类别、数量、设立区域、员工规模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且均已实际运营,属于内部正式部门。
其中,《征求意见稿》强调,信托公司前台部门(业务、营销)可在异地设立,中后台部门均应在注册地设立。异地前台部门不得有业务等审批权限。
“要求异地不能有中后台和高管,可以说是此次监管的重点了。”华东某信托公司从业者对记者说道,这对信托公司造成的直接影响是,公司人员可能会进行较大调整。
在信托行业,有很多公司实行的是“双总部”的管理模式,注册地和相关管理部门并不在同一省份,比如,光大信托注册地为甘肃省兰州市,五矿信托的注册地为青海省西宁市,但两者在北京均设有联系地址。
而按照此次规定,信托机构主要管理职能部门,像风控、运营等需撤回注册地,这意味着,相关从业人员的工作地点将有变化。
“像我这种没家没业的还好,一个人说走就走,但对于已经成家的人来说,可能就要面临选择了。”前述信托机构中后台相关人士说道,目前大家都在观望之中,都在等各自公司的通知,但行业集中跳槽期可能就快来了。
记者也了解到,目前《征求意见稿》正处于收集反馈意见时期,在实际落地中是否会有变化还有待观察。但业内的共识在于,信托机构需有预期,此前通过异地部门制来回避监管的时代将要过去了。
除了中后台迁回注册地外,对于前台部门,根据《征求意见稿》,虽然可在异地设立,但有区域和数量上的限制。
《征求意见稿》称,信托公司可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广东、四川七个省级行政区设立异地部门,但每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仅可选择一地集中设立异地部门(同一地址),且应设有地区负责人。
并且,单家信托公司在前款规定的七个省级行政区域设立的异地部门数量合计应在22个以内,且单地设立的异地部门数量合计应在5个以内,其中单地设立的营销部门应在1个以内。整体而言,信托公司所有异地部门的员工总数应占信托公司员工总数的35%以内。
部分信托公司受影响较大
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按照上述要求,部分在异地设立总部以及异地业务规模较大的公司将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近几年,不乏信托公司依靠做大异地业务来扩大自身业务规模的,如今,它们将面临较大挑战。”前述华东某信托公司从业者对记者称。
比如,考虑到同业资源,多数信托公司会将北京或者上海设为管理总部,而它们的注册地大多在西部等偏远地区。从注册地来看,记者统计发现,68家信托公司中,注册地在北京的有11家,在上海的有7家,但据业内人士透露,在京沪活跃的信托机构远超这两个数字。
具体来看,注册地在北京的信托机构包括中信信托、中诚信托、外贸信托、民生信托、中粮信托、国民信托、国投泰康信托、英大信托、华鑫信托、金谷信托、北京信托;注册地在上海的信托机构包括上海信托、安信信托(600816,股吧)、中海信托、华宝信托、中泰信托、爱建信托、华澳信托。
其余各省(区、市),除了宁夏、广西、海南省(区、市)外,均注册有信托公司,且较为分散。“对于异地业务较大的一些机构,肯定要面临抉择,要么缩减人员,要么收缩业务,难度还是挺大的。”前述华东某信托公司从业者说道。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监管此举主要是为了打击部分省份信托公司的监管套利。比如由于一些信托公司是“双总部”,开展业务属地的监管部门无法对其监管,而注册地监管部门可能又不了解其业务发展,如此一来,就容易造成监管真空,产生风险。之前信托业就存在多地监管部门联合对一家信托机构进行检查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近年来,信托公司为便于展业,普遍在注册地以外设立业务、营销等部门。因管理半径拉长,多数信托公司对异地部门缺乏有效管控,积累风险隐患,影响监管政策传导执行。部分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业务同质化严重,加剧不必要的内部竞争,损害竞争秩序。更有部分信托公司形成异地管理总部运营模式,弱化虚化注册地住所的职能作用。
“信托公司应按照既定方案有序开展后续工作,防范各类风险;应科学设定异地部门和员工的绩效考评机制,不应将达到内部相应绩效考评要求作为异地部门正式成立条件。”《征求意见稿》称。
还需提及的是,《征求意见稿》也为信托公司留有空间,其表示,整顿期满后,最近一次监管评级为B+以上且新增异地部门后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托公司,可每年申请新增2个以内的异地部门;另外,相关信托公司应于每年6月末前向银保监局报送异地部门增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新增部门类型、拟设地、员工规模、设立目的与必要性、时间安排等等。
(邱光龙 HF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