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文4方面规范大股东行为 明确大股东认定6项标准

财经
2021
10/14
16:33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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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法分别从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行为,并明确了大股东认定的6项标准。

《办法》指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关于持股行为管理,《办法》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注重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不得以投机套现为目的;应当维护银行保险机构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在股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所持有的银行保险机构股权。

关于大股东入股资金,《办法》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审批、备案时,应当详细说明资金来源,积极配合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银行保险机构对资金来源的审查。

在银行保险机构分红方面,《办法》要求大股东应当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风险状况、资本规划以及市场环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平衡好现金分红和资本补充的关系,明确在资本充足率不符合监管要求或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低于C级或监管评级低于3级的等5种情况下,大股东应支持其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

此外,《办法》还提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应当协调配合中小股东依法行使知情权或质询权等法定权利,应当支持中小股东获得有效参加股东大会和投票的机会,不得阻挠或指使银行保险机构阻挠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或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设置其他障碍。

同时,《办法》明确了大股东认定的6项标准。主要从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等角度对大股东进行认定。其中,持股比例标准根据各类银行保险机构的股权结构集中度分为15%、10%两档,同时,实际持股最多的股东也认定为大股东。

银保监会发文4方面规范大股东行为 明确大股东认定6项标准


一是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二是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三是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四是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五是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六是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办法》规定,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

(邱光龙 HF056)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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