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特别代表人诉讼能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财经
2021
11/12
20:37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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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凤茹)11月12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作出判决答记者问。关于“什么是中国特色的集团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与普通代表人诉讼有什么区别”的问题,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能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按照新《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5号)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其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为: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能够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三是诉讼效果不同。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落实新《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在具体个案中采用哪种诉讼方式更有利,需要结合个案情况具体分析。

(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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