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首度发声: 明晰独董权责边界 完善责任机制

财经
2021
12/06
08:4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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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卿卿

[ 第一财经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目前证监会正在推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工作,该条例将对独董相关规则做出具体安排。 ]

证监会副主席王建军12月4日表示,对市场各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建议,证监会高度重视,已组织专门力量进行研究,将充分倾听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完善。

王建军是在出席国际金融论坛(IFF)第18届全球年会时,作出上述表态的。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王建军自10月25日升任证监会副主席以来,首次公开发表讲话。

康美案一审判处独董承担过亿连带赔偿责任,引发了业界、学界针对独董制度改革的大讨论。

此前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征求意见稿)》,引发各方关注。不过,这一规则是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整合工作的一部分,是对既有独董规则的修正性重述,并非对当前独董制度的改革。

而第一财经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获悉,目前证监会正在推进《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工作,该条例将对独董相关规则做出具体安排。

“中国的公司往往具有‘一股独大’的特征,董事会的常态是内部人控制,只有独立董事算是外部人。过去二十年,如果没有独董这股外部力量,中国公司的治理水平将远远不如今天。”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案例中心主任、会计学教授陈世敏对第一财经称,中国的独董实际上是在一个相对不利的履职环境中,对公司治理做出了相当贡献。

强调全面、客观看待

康美案一审宣判,对独董判处承担5%或10%的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有人喊冤,独董薪酬太低,收入与责任不匹配;但也有人指责,独董长期“不独不懂”,沦为形式主义。

一时间,独董制度被推上风口浪尖。上述争议监管层也都看在眼里。

王建军强调,对独董制度应持全面、客观的态度。

他指出,自2001年《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以来,独董已成为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规范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一环,大部分独董都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对提升公司治理效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已成为上市公司治理区别于非上市公司的显著标志。

陈世敏也告诉记者,实践中,大部分独董努力勤勉尽责,在促进规范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方面,发挥了不可忽略的作用。独董制度既有象征性,又有实质上的意义。

“事实上,中国的独董是在一个相对不利的履职环境中,对公司治理做出了相当的贡献。”在陈世敏看来,不能以投不投弃权票或反对票,来判断过往独董制度是否发挥作用,现实情况是,如果有重大的争议或问题,一般都会在表决之前通过沟通得以解决。

“独董投反对票比较少见,跟审计报告正式给出非标意见很少见,是一样的道理。”陈世敏说,在履职过程中,不少独董其实是把该关注的问题关注了,该解决的问题一定程度地解决了。

作为会计领域专家,陈世敏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董。

“独董制度的功能还是要首先肯定的。”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并购与投资研究所副所长刘运宏对第一财经表示,我国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制度,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防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独董制度建立以来,执行过程中也确实有一些走样或异化现象。人情董事、花瓶董事、形象代言人、投资咨询顾问,偏离了独董的监督制衡定位,使得社会上对独董的形象和作用有一些看法。”刘运宏认为,当前确实需要进一步完善独董制度,激发独董积极、勤勉、尽责地履职。

“外部人”困境何来

在A股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独董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很多股权集中的公司而言,董事会唯董事长马首是瞻的状态更加明显。独董如何发挥监督和制衡力量,就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陈世敏认为,独董能否真正“恪尽职守”,还取决于履职的外部环境。

与美国董事会外部董事占多数、内部董事占少数不同,A股公司独董与内部董事相比,势单力薄。“监管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这个问题,单纯加大对于独董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处罚是不能解决的,最关键的是要为独董提供更好的履职环境,让他们有条件去履职。”陈世敏告诉记者,如果独董比较有声望,愿意花时间、精力,那么在公司话语权会高一些。

但是一般而言,独董薪酬水平偏低,公司实控人和管理层对于独董制度的认知也不到位,这样任上的独董一般在公司话语权也是很有限的。

在独董当中,有会计背景的独董承担的压力又更突出。因为独董受到质疑,大多数是在上市公司爆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特别是财务造假的时候。

对此,陈世敏表示有两点需要明确。第一,独董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并不是发现财务造假;第二,公司内部人要造假,基本上所有的外部人,包括审计师和独董,都可能发现不了。

他解释称,独董审计委员会是一个治理机制,职责是监督公司编制报表的过程,监督审计师审计的过程,从过程角度进行监督。并不是,也没有能力,介入公司的每件事情,否则就变成公司的“内部人”了。

而且,与独董相比,更接近财务真相的是审计机构,且审计机构有较大的团队和较多的人员投入,但是即便如此,真正可以发现公司造假的也非常少见。而处于更外层的独董,要发现公司精心策划的财务造假就更难了。

不过,陈世敏提出,如果独董关注公司的异常情况和市场舆情,还是有机会去向公司了解情况,必要的时候可以启动外部调查去尽责履职的。

管好“内部人”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看来,提升独董履职能力,最关键的还是监管好“内部人”,完善对大股东、实控人以及高管层的监管。因为,违法信披、财务造假,根源上还是“内部人”发动的。

“对大股东、管理层,行政上要严,法律上要重,使得他们不敢有一丝的造假念想,这是最重要的。”陈世敏说,要分清楚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监督责任也不能等同于“其他直接责任”。

与此同时,要为独董创造更好的履职环境和履职条件。比如,明确定期报告披露前,需要提前几天将相关材料给到独董;比如,对于不配合独董履职的,给予相应限制或惩处。

陈世敏还建议,出台详细的履职指引,让独董明确自己的责任边界;提高待遇,监管层给予一定的鼓励,让独董权责利更加匹配;完善履职保险机制,进一步合理化。

刘运宏对独董优化履职行为提出更具体建议。

独董履职并非只在《指导意见》这样的专门性部门规章中有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自律性规则中,都散落着有关独董履职的规定。刘运宏建议,由自律性组织或者相关专家学者梳理并总结这些规定和相关案例,形成更加系统、全面和具体的履职指引,为独董履职提供指引和引导。

他建议建立独董人才库,形成市场化“双选”机制。让上市公司了解独董的具体信息,包括专业领域、过往履职情况等,也让独董了解上市公司,对津贴、风险以及履职条件有充分考量。

刘运宏提出,独董履职不当而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本质上是民事活动与民事责任,建议以津贴一定倍数来设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限额,体现民事活动的公平性原则。

在独立董事内部进行专业和职责上的分工,风险大小不同,津贴高低也要有差异,建立科学的津贴决定机制,改变“吃大锅饭”体制带来的问题。

此外,加强对独董的履职培训和交流等配套机制建设,适应不断变化的证券市场对独董的履职要求,提高独董的履职能力,倡导最佳实践,提高履职效能。

据记者了解,目前法学、财务等专家群体正在针对独董制度进行密集讨论。

“将充分倾听各方意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完善。”王建军4日也称,将进一步明晰独董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支持和督促独董切实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努力形成各方归位尽责、市场约束有效的制度环境和良好生态。

(李佳佳 HN153)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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