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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星期六去转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被告之兑付日期顺延到下个工作日
许某受山东省潍坊市某公司法定代表的委托,向某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投诉,称该公司持有的总金额为2000万元的A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11月3日,A银行逾期4天(即11月6日)支付款项,造成该公司的资金损失。许某与A银行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投诉,要求A银行支付其公司的资产占用损失费共计13150元。
经调查,山东省潍坊市某公司因业务原因,2018年1月4日将两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通过质押背书转让给B银行,两张票据的到期日为2018年11月3日,因当天为星期六(002291,股吧),根据票据清算规则兑付日期应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即2018年11月5日。B银行作为该票据的质权人,在票据到期后实现质权时应对A银行发起提示付款,但由于持票人B银行11月5日发起提示付款时间较晚,A银行于11月5日下班前尚未收到两张票据的付款提示。2018年11月6日早上,A银行接到B银行的提示付款电话后随即进行解付。A银行遂建议许某如有异议,可向B银行了解情况后,由实际权利人B银行与A银行沟通联系。
法律分析
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非营业日顺延
本案例中,两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星期六,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且B银行的提示付款时间为11月5日,因此投诉人许某提到“银行逾期4天”的情况不存在。
1.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第三章第五十八条规定:“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非营业日顺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本案例中,两张票据由山东省潍坊市某公司质押背书给B银行,B银行作为质权人,是两张票据的实际持有人。
案例启示
临近票据到期日时应注意提示付款行付款
1.票据的持有人在临近票据到期日时应注意提示付款行付款,避免因个人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责任纠纷。
2.金融机构应加强运营管理,提升业务处理质效,坚决杜绝因工作人员失察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风险。同时,要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积极处理客户纠纷,对于客户的合理赔偿诉求,要勇于担责,对于客户的不合理要求,应有理有据地与客户进行沟通,争取客户理解,妥善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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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佳 HN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