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消费金融从未做过“首付贷”?多起法院判决文书给出相反结论!

财经
2022
01/30
14:38
亚设网
分享

海尔消费金融从未做过“首付贷”?多起法院判决文书给出相反结论!

近日,海尔消费金融因为“首付贷”产品陷入舆论漩涡。据《国际金融报》报道称,有消息指出,海尔消费金融与渠道商合作的“首付贷”产品,以家庭消费分期的形式呈现,并与用户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仅用于购买家电、家具、家庭装修等。在监管明令禁止消费贷、经营贷流入楼市的情况下,海尔消费金融的“首付贷”始终处于合规边缘徘徊。目前,海尔消费金融已经关停“首付贷”产品,去年10月份左右解除了与渠道商和地产商的合作。

不过,海尔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回应称:“我司长期以来一直合法经营,未发放过首付贷或者包装发放首付贷,未设立过相关组织架构,当然不存在所谓解散,未曾有第三方代理商,也不存在解除合作(的情况)。”

海尔消费金融真的没有发放过首付贷吗?事实真相到底如何?

众所周知,早在2016年,监管就明确发文,要求持牌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工信部、国税总局、工商局、银监会等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由此可见,“首付贷”明确被定性为“违法违规金融产品”。

海尔消费金融从未做过“首付贷”?多起法院判决文书给出相反结论!

开甲财经发现,海尔消费金融的确曾经发放过首付贷,所谓“未发放过首付贷或者包装发放首付贷”的说法纯属自欺欺人。

2020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海尔消费金融曾向用户发放过买房首付款。

判决书称,2016年12月19日,被告蓝××与广西梧州市万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梧州市,商品房建筑面积共81.38平方米,商品房总价款为519577元;被告采取银行按揭付款的方式付款,2016年12月19日被告支付首付房款109577元,余款410000元被告采取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

庭审显示,被告蓝××称,其支付的首付款均来自贷款,其中8.2万元来自海尔消费金融贷款。经一审法院向银行核实,被告蓝××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601398)卡于2016年12月19日有一笔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跨行汇款82000元至其账户,后于当日通过POS交易消费了该笔款项,该笔交易资金结算至万国公司账户内。

一审法院在判决文书称,“本院认为,在本案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82000元海尔贷款用于支付涉案部分首付房款均无异议。”

蓝××银行卡收到海尔消费金融的8.2万元贷款后,直接刷卡将款项划转给房地产公司,用于支付首付款。显而易见,海尔消费金融发放贷款时和发放贷款后,并未严格核实贷款人的真实用途,也未追踪贷款资金流向,实际上等于变相纵容借款人借钱炒房。

海尔消费金融从未做过“首付贷”?多起法院判决文书给出相反结论!

在另外一起房地产交易中,海尔消费金融同样未能尽到追踪贷后资金实际流向的责任,纵容大额资金用于支付买房首付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陈××与原告毛××于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自由恋爱,期间,被告陈××出资首付款239382元,由原告毛××之弟毛×与桂林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坐落于桂林市叠彩区的恒大江湾房产,总房价1179383元;陈××出资的该房屋首付款中有18万元系由毛×向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贷而得,双方为此于2016年10月24日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该款及手续费分24期清偿,6个月还款一次。

这一案例算是借款人曲线贷款用于买房首付贷,但其方式并不隐蔽,只要放贷机构认真核实贷后资金流向,是很容易发现贷款资金的最终去处的。金融机构一般追踪借款人资金是否流入股市或房地产,通常有几种方式,查征信,贷款前后是否有按揭贷款记录;查银行流水,借款后是否直接转给房产中介或房地产公司;查资金实际用途,要求借款人提供消费收据或发票等证明资料。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只要海尔消费金融执行最基本的贷后管理职责,就能发现贷款资金流向了房地产,但海尔消费金融毫无作为,无异于变相默许借款人贷款炒房。

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案例都发生在七部委2016年刚刚下发“首付贷”禁令之后,但海尔消费金融显然没将监管文件当回事,依然我行我素,随意放贷。

当然,顶风发放首付贷的不止海尔消费金融一家。上述司法文书显示,陈××出资、由其女友毛××购买的另一套房子的首付款中有7.5万元来自微众银行,后者同样没有履行基本的贷后管理职责。

海尔消费金融为何如此急迫地发放或默许首付贷的存在?这与近年来其急功近利的运营模式有关。去年8月,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的《关于未落实移动金融客户端应用软件备案自律管理要求的通报》中,海尔消费金融旗下的两个贷款类APP海尔消费金融和够花赫然在列。

海尔消费金融APP和够花APP是海尔消费金融的两大主要产品,除了这两个产品外,海尔消费金融还有一个场景分期产品,首付贷可以归入场景分期。值得注意的是,海尔消费金融过去几年在场景分期开拓上连续受挫,先后踩雷教育分期和医美分期,而水面下的首付贷也因为监管政策夭折。

公开信息显示,2020年,海尔消费金融合作的学霸君以及平安好学的教育分期突然暴雷。2020年末,在线教育机构学霸君突然跑路失联,大量家长向海尔消费金融申请了教育分期贷款,但在学霸君资金断裂、退费无果的情况下,海尔消费金融仍然要求家长继续偿还贷款。

海尔消费金融从未做过“首付贷”?多起法院判决文书给出相反结论!

 截图来自新浪“黑猫投诉”。

黄女士和欧女士都是向海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的款,其中黄女士通过给米申请,欧女士通过丽人贷申请,合同中写明“这笔款项仅限用于向广西容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购买约定的产品或者服务”。

海尔消费金融从未做过“首付贷”?多起法院判决文书给出相反结论!

海尔消费金融向广西容颜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用户发放医美贷款合同。

此外,过去几年海尔消费金融在医美分期上野蛮扩张业务,与部分不良机构一起坑害消费者。2021年10月,广西广播电视台《法治最前线》报道称,海尔消费金融与广西容颜医疗美容合作,消费者向海尔消费金融申请医美贷款后,拿到资金的广西容颜医疗美容却跑路了。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海尔消费金融不仅将消费者贷款受托支付至私人账户协助商户偷逃税;更将部分资金支付至给与服务商户无关联的公司,严重违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频繁踩雷的结果就是,海尔消费金融的业绩萎靡不振。2021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海尔消费金融总资产达125.14亿元,其中营业收入7.32亿元,净利润0.77亿元。

2019年和2020年,海尔消费金融营收分别为13.89亿元和11.7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2.05亿元和1.23亿元。显然,无论看营收还是净利润数据,海尔消费金融的业绩下滑都很严重。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开甲财经。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王治强 HF013)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 亚设网的观点和立场。

20.jpg

关于我们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