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尘埃落定 新潮能源所涉贷款纠纷案件迎来新进展

财经
2022
02/07
22:30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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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尘埃落定 新潮能源所涉贷款纠纷案件迎来新进展

2月7日晚间,新潮能源(股票代码:600777,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公司涉及关于广州农商银行与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投资”)等多家公司与自然人的信托贷款诉讼纠纷的最新进展。


公告显示,根据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新潮能源、ST中捷、*ST德奥分别在 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华翔投资不能清偿的一审判决认定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分别在7,978,551元范围内承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

新潮能源对此认为,该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一纸《差额补足协议》卷入纠纷

全景网梳理案件发现,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商银行与国通信托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规模为25亿元人民币,预计期限为48个月。同日,华翔投资与国通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国通信托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2017年8月3日向华翔投资先后发放贷款15亿元、10亿元。

而新潮能源则因为一纸《差额补足协议》被卷入该案。根据广州农商银行的表述,2017年6月27日,公司与该行签订了《差额补足协议》。协议内容显示,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银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应向广州农商银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

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决定以持有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342,757,575股股票为华翔投资债务提供担保。此外,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蔡红军等其他15名被告分别为上述《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以不同协议条款承诺提供担保。

2020年4月14日,国通信托向广州农商行发出《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提前终止通知函》,国通信托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提前终止本信托并进行清算,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结束登记。而借款人华翔投资应于2018年6月28日归还本金5000万元、2019年6月28 日归还本金1亿元均未归还,截至起诉之日,未偿还任何债务,差额补足义务人、股权质押人亦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广州农商行于2020年11月3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协议签订或人为加盖“萝卜章”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新潮能源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真实性存疑,或因“萝卜章”而陷入纠纷。据了解,新潮能源在一审中辩称,《差额补足协议》加盖的“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真实性存疑,尚不足以认定新潮公司具有提供差额补足义务的真实意思表示。退一步讲,暂且不论合同印章的真实性问题。《差额补足协议》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或信息披露程序,广州农商银行作为债权人也未予审查,不构成善意,因此《差额补足协议》无效,新潮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差额补足协议》的约定仅适用于现金分配信托本金及收益之情形,本案以维持信托财产原状形式分配,不适用《差额补足协议》之约定,新潮公司不应承担差额补足义务。且涉案《差额补足协议》具有明显的从属性,《差额补足协议》条款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属于一般保证担保合同。因广州农商银行未在保证期间要求新潮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新潮公司《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退一万步而言,《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差额目前尚无法确定,新潮公司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

同时,《差额补足协议》签署落款时,新潮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刘珂并非新潮公司法定代表人,中金创新 (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合伙企业也与新潮公司无股权关系,新潮公司不具备为华翔公司提供差额补足的任何合理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或存在错误

公司将继续提起上诉

新潮能源对此认为,判决认定的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公司表示将依照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将继续积极采取多项措施,以尽力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表示,一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确认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真实,认定黄万珍未经公司审议授权即擅自越权签署的事实,则黄万珍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证据确凿,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移送和处理。但一审判决又认为“现无证据证明本案所涉事实涉及刑事犯罪”,与事实相悖又自相矛盾。

此外,一审判决关于涉案《差额补足协议》构成非典型性担保的认定理由前后存在明显矛盾,不能成立。涉案《差额补足协议》根本不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非典型担保”,反而是典型的保证担保,且是一般保证担保。

新潮能源认为,现有证据可证明广州农商银行明知时任法定代表人黄万珍超越权限,擅自签订涉案差额补足协议,导致合同无效,应适用《九民纪要》第20条规定,判定新潮能源不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新潮能源是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无过错或过错较轻,一审按照司法解释最高标准判决新潮能源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系对各方过错责任的分配不当。

据悉,此次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最终生效判决结果目前尚无法确定。

(文章来源:全景网)

文章来源: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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