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控股股东原龙投资等收监管函 持股比例变动违规

财经
2022
03/31
16:31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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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瑞金控股股东原龙投资等收监管函 持股比例变动违规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上海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69号)。上海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原龙”)、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周原、沈陶、章良德、张少军通过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002701.SZ)于2022年2月24日和3月1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补充公告显示,作为奥瑞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自2019年8月14日至2022年2月22日,从45.29%变动为36.15%,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9.14%。


上海原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在2020年7月持股比例变动5%时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义务。在持股减少超出5%后的4.14%变动中,2.6531%系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1.4495%系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导致。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上海原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品牌策划、包装设计与制造、灌装服务、信息化辅助营销为核心的综合包装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于1994年创立于海南文昌,长期致力于食品饮料金属包装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食品、饮料产品的包装制品生产的同时,还可提供包装设计、灌装及二维码辅助营销等综合包装服务。

奥瑞金年报显示,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控股股东,持股36.66%。上海原龙董事长、奥瑞金董事长周云杰为实际控制人。

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的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周原、沈陶通过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原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周原现任奥瑞金副董事长、非独立董事,沈陶现任奥瑞金总经理、非独立董事,章良德与张少军现任奥瑞金副总经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1.8.1条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69号

上海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周原、沈陶、章良德、张少军:

你们通过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或“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和3月1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补充公告显示,你们作为奥瑞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自2019年8月14日至2022年2月22日,从45.29%变动为36.15%,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9.14%。

你们未在2020年7月持股比例变动5%时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义务。在你们持股减少超出5%后的4.14%变动中,2.6531%系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1.4495%系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导致。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3月30日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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