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商业贿赂、团险变“团购”,监管拟全面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共划定八大“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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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12
20:34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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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商业贿赂、团险变“团购”,监管拟全面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共划定八大“负面清单”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蓝鲸保险从业内获悉,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向业内下发《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这是继2015年相关规定后,团险业务迎来的重磅新规。

对比来看,新规增加了个人交费、理赔、投标、业务回溯、产品精算定价等管理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拟定八大“负面清单”。

强调不得团险变“团购”

早在2015年,原保监会曾发布《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团险业务经营进行规范。

相比于仅有六条内容的《通知》,此次下发的《征求意见稿》长达二十三条,相较于原规定,更为全面、细致、深入。因此,业内普遍认为,新规是对团险业务经营的一次全面监管提升,有望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团体人身险业务健康发展。

新规鼓励保险公司发挥保险保障功能,通过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类组织等团体提供养老、健康、意外等保险保障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需求。

在定义上,新规明确,团体人身保险是指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特定团体是指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保险合同签发时团体成员不得少于3人。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相互保险组织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适用本通知。

这恰是为了防范市场上的“个险团做”“团险变团购”等违规现象。譬如,相比个险,部分团险更具价格优势,有的第三方机构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收集有投保需求的个人信息,然后拼成团单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

表面看,这种形式下消费者享受到了价格上的优惠,但实际上留下了理赔续保等风险隐患。一方面,这种“拼团”模式并不符合政策要求,一旦出险,可能会被拒赔,且这类“拼团”保险的团体组织形式松散,难以有效维护权益;另一方面,中间机构可能在并未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代理投保理赔,截留保险金等,涉及非法经营。

严防“团险变团购”一直是团险业务风控管理的重要一环,为杜绝这类现象,新规突出定义,明确特定团体必须“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特定团体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上认可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客户信息”,多防范打压这一乱象,压实公司管理责任。

由于团险业务较多是对公业务,为防范商业贿赂,《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防范商业贿赂风险,不得向中介机构、投保人工作人员等支付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利益。

增加业务回溯条款

值得关注的是,为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团险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新规针对团体人身险产品的赔付率增加了业务回溯条款,赔付率过低或者过高,都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将产品费率调整到合理水平。

具体来看,保险公司应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在回溯中发现问题的,需说明实际经营结果与预期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及时将相关产品的费率调整至合理水平,包括:团体意外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低于50%的;团体健康险、团体寿险上一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高于150%的;团体健康险和团体寿险在过去3个保单年度再保后综合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向蓝鲸保险指出,增加对业务回溯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倒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控,可更好促进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划定了八条负面清单。一是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二是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三是未按要求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四是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是未获得投保人授权,擅自访问、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扩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围;六是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挂靠中介业务等方式违规套取费用;七是未按要求进行产品备案和回溯;八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征求意见稿》还对团体人身险业务的承保管理、保单利益、个人交费管理、退保管理、理赔管理、数字化转型、产品变更、产品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蓝鲸保险 李丹萍 lidanping@lanjing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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