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离婚再现:长春高新二股东离婚,前妻分得40亿股票,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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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1/12
00:30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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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离婚再现:长春高新二股东离婚,前妻分得40亿股票,承诺12个月内不减持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蓝鲸财经记者 王健文

“东北药茅”长春高新的第二大股东金磊突然公告离婚,引发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1月11日晚间,长春高新公告称,股东金磊与妻子王思勉已经协议离婚,而金磊将把所持价值超40亿元的股份转至王思勉名下。

对长春高新而言,金磊不止是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也是公司重要产品生长激素的研发者。2023年10月,金磊入选胡润百富榜的第585位,身价约100亿元人民币。

分割股权价值逾40亿元

1月11日晚间,长春高新公告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磊与王思勉已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此前,金磊共计持有长春高新8.56%的股权,而根据离婚协议,金磊将把其中的7.42%长春高新股份分割至王思勉名下。

在股权分割前,金磊是长春高新的第二大股东,也是企业重要子公司金赛药业的创始人、总经理,而王思勉也担任着金赛药业的董事。

作为“东北药茅”,长春高新的市值最高曾一度接近2100亿元,虽然近年来长春高新股价下跌,但截至1月11日收盘,其市值仍达到539.85亿元。而以当日收盘价133.41元/股计算,此次王思勉获得的股票价值总计约为40.04亿元。

虽然分割了股权,但金磊与王思勉也做出了不减持承诺。公告显示,因解除婚姻关系导致长春高新股东权益变化后,金磊与王思勉仍将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完成股份非交易过户相关手续的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减持各自所持有的长春高新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公司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

就金磊与王思勉离婚后是否会对上市公司及子公司金赛药业的经营情况产生影响等问题,长春高新方面对蓝鲸财经表示,尽管本次股权分割系个人财产权利处置行为,但双方已就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一定期间内不减持股票、遵守有关监管法规等具体事项作出了明确说明和承诺;股权分割行为,对于金磊博士作为金赛总经理、主持金赛药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没有任何影响。

长春高新的主营业务为生物药品及中成药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的主打产品为生长激素。而公司旗下的生长激素产品也是国内少有的累计销售额超百亿的产品。在2023年10月的深市上市公司集中路演活动中,长春高新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生长激素系列产品的收入规模已经过百亿。

而长春高新的生产激素产品,与此次离婚案的当事人金磊有着密切的关系。

1995年,曾于基因泰克公司工作的金磊携生长激素技术回国创业。次年,金磊与长春高新达成合作,共同创立了金赛药业,开始进行生长激素的研发与生产。自此之后,生长激素业务逐渐代替了长春高新原有的地产等业务,成为了公司的主营业务。

直到现在,长春高新的主要营收来源仍是金赛药业及其旗下的生长激素相关产品。

2023年三季报显示,当年前三季度,长春高新的营业收入为106.82亿元,归母净利润为36.12亿元。而同期,金赛药业的营业收入为81.18亿元,归母净利润为35.24亿元。

医药上市公司频现天价离婚案

近年来,医药行业上市公司频频传出大股东乃至创始人的离婚案,而涉及到的股权等财产分割也往往形成天价的“分手费”。

目前,整个A股历史上,最贵的离婚案就是由疫苗企业康泰生物实控人杜伟民创下的。2020年5月,康泰生物公告显示,由于双方协议离婚,杜伟民拟将23.99%的公司股份分割过户至其前妻袁莉萍名下。以当时企业股价估算,杜伟民分割的股份市值约235亿元。

2017年1月,医药连锁零售企业一心堂公告称,控股股东阮鸿献、刘琼夫妇已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前,阮鸿献、刘琼分别持有33.75%、18.37%的公司股份,合计持有的股权比例达52.12%,市值约为57亿元。而在离婚后,双方以各自所持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割。分割后,双方持有的股权价值分别约为37亿元、20亿元。

此外,2017年7月,葵花药业共同实控人关彦斌、张晓兰夫妇离婚,公司实控人也由关彦斌、张晓兰变更为关彦斌。彼时,关彦斌、张晓兰共持有葵花药业股权持股比例为14.96%。不过,二人离婚后,张晓兰并未从关彦斌处分得股份,反而是将所持的64.97万股葵花药业股份以及另外两家企业的股份购转给了关彦斌,当时上述股权的价值约为6300万元。

监管机构也对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离婚进行了重点监管,对于部分想要通过离婚来实现变相减持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而言,这条路目前已经走不通了。2023年8月,沪深交易所就《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适用问题答投资者问时表示,大股东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

沪深交易所表示,此举旨在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大股东和董监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后减持的相关要求,规范“关键少数”的减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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