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科技讯 7月14日消息,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2956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华为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诉争商标系华为公司的核心商标,经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泰山”与引证商标“泰山网”等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华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董云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