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落锤不止,平台经济何去何从?

快报
2021
10/12
22:34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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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落锤不止,平台经济何去何从?

从蚂蚁集团上市被紧急叫停,到阿里、腾讯和百度因垄断行为被罚款,再到七部门联合调查滴滴、相关APP从应用商店下架……

历经包容审慎的监管过渡期后,反垄断这柄悬于互联网平台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国乃至全球逐渐落地,强化反垄断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发展趋向。据统计,2020年全年中国的反垄断罚没金额达4.5亿元,而今年以来,已开出了多个过亿反垄断罚单。

“反垄断”落锤不止,平台经济何去何从?

国庆假期结束后的首个工作日,美团就吃到了反垄断罚单。处罚原因是美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

无独有偶。10月7日,央行行长易纲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监管大型科技公司国际会议上讲话时谈及,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也给中国监管当局带来了新挑战。这其中包括:无牌或超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支付业务存在违规行为、通过垄断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威胁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等。

今年以来,反垄断的一次次重大行动、一声声重磅讲话,都释放出强化平台经济反垄断的强烈信号,而且这种监管呈现出系统化、常态化的态势。可以说,反垄断不仅仅关乎用户的“听歌自由”、商户的“平台选择自由”、消费者的“付款方式自由”,更关乎金融体系稳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参与竞争和经济健康发展。

01

金融科技的积极作用值得肯定

2003年,淘宝“担保+交易”的支付方式创新开启了中国电子商务时代的大幕。此后,线上消费快速发展,2020年中国网上零售额达12万亿元,同比增长11%。与此同时,移动支付飞速发展,目前普及率已达86%。二维码支付方式的普遍应用使商户无需购买受理终端等设备,大幅提高了支付时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中国移动支付和网络支付费率均不超过0.6%,费率远低于国际水平。以移动支付为入口,大型互联网平台公司开始向金融科技业务渗透发展。它们运用长期服务积累的客户数据,以及人工智能(A)、大数据(B)、云计算(C)、分布式记账(D)、电子商务(E)等新兴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加速了金融创新,催生出网络信贷、智能投顾等新业态。2019年,87%的中国消费者使用金融科技。当然,中国有近10亿互联网用户,这也为金融科技运用奠定了基础。金融科技不断创新,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金融服务生态,特别是在一些小额、零售领域起到了积极助推作用,包括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还有效助力了普惠金融。例如,互联网平台公司在开展互联网消费信贷和小额经营性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用户“画像”,对违约概率的估计更加准确。这客观上使原本难以获得金融服务的群体(如偏远地区居民、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多金融服务,减少了对抵押物的依赖,促进服务重心下沉,信贷全流程的数字化、线上化也使得金融服务质效不断提升。02“技术中性算法无罪”引发伦理反思

大型互联网平台对经济社会带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公共性与盈利性难以平衡、新型数据垄断、无序扩张趋势明显等问题。

首当其中的问题就是市场垄断。一些平台公司使用低价倾销、交叉补贴等不公平竞争方式抢占市场份额,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实行排他性政策,形成“赢者通吃”局面,可能引发市场垄断,降低创新效率。

前些年有互联网人士曾提出“技术中性、算法无罪”。近两年人们愈发体会到,与技术、算法、人工智能所伴生的问题和风险不容忽视,并由此开启了新一轮科技伦理思考。

科技伦理的一个终极难题是自动驾驶汽车的“电车难题”场景——如果出现事故,自动驾驶汽车是优先保护车里的乘客而撞向行人,还是优先保护路上的行人而让车里的乘客陷入危险?

也许这个场景离现实生活还有些远,但技术、算法带来的一些负面问题已经在当下日常生活里频频浮现。数字鸿沟扩大、个人信息保护不力、大数据杀熟、引导过度消费或过度负债等,都是人们讨论大型互联网平台、科技伦理时常常被诟病的现象。而外卖骑手事件是中国社会思考科技伦理的一个转折点,因为人们真实的感受到其中人和机器之间的对抗关系。

在特定领域,技术、算法还可能引致特定风险。比如在金融领域,智能算法给出的资产配置建议有可能是推荐了与金融机构自身利益高度攸关的产品,涉嫌利益侵占;有可能形成信息茧房,强化投资者偏见,容易掩盖金融风险复杂性,引诱过度消费和负债,甚至误导投资者;技术、算法若存在歧视,则损害投资者公平性;算法趋同将导致“羊群效应”,加大金融顺周期风险等等。

另外,平台企业利用自身在金融科技领域技术、算法的比较优势,追求规模效应,持有多个金融业务牌照并开展综合性金融服务,极易造成风险交叉传染。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自身创新,还会扰乱市场秩序、压制产业创新,进而削弱我国金融科技整体领先优势。

对于上述一系列现象和风险,有学者将它们归为“创造秩序危机”的具体体现,简而言之就是:“人所创造的技术对人反噬的后果”。而应对创造秩序危机,应该采用两个原则:一是人的根本利益原则,或科技向善(Technology for Good)的原则;二是责任原则,通过法律和公司内部治理建立责任关系,让技术的负面效果减到最小。

03

鼓励创新的同时防范负面效应

“数字经济时代,金融与科技融合发展是全球性趋势,科技向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要求,如何在提升金融业创新能力的同时防范负面效应是各国面对的共同挑战。”易纲说,中国将与国际组织和各国加强在反垄断、加强金融监管、强化数据保护和保障消费者权益方等方面的合作,坚持科技伦理,真正保护公平和推动创新,合理界定数字产权,实现包容性增长。

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如何做到科技向善?如何规避科技伦理风险?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人工智能伦理安全风险防范指引》可以提供各种思路。根据指引,开展人工智能相关活动,应进行伦理安全风险分析,包括:

失控性风险,即人工智能的行为与影响超岀硏究开发者、设计制造者、部署应用者所预设、理解、可控的范围,对社会价值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社会性风险,即人工智能使用不合理,包括滥用、误用等,对社会价值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侵权性风险,即人工智能对人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隐私、财产等造成侵害或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歧视性风险,即人工智能对人类特定群体的主观或客观偏见影响公平公正,造成权利侵害或负面影响的风险。

责任性风险,即人工智能相关各方行为失当、责任界定不清,对社会信任、社会价值等方面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04

以强化反垄断倒逼科技向善

然而,科技向善多多少少带有自律色彩。在市场不能自行调节之际,监管层必须及时出手纠偏。

从全球视角看,全球监管机构针对科技巨头的监管行动进一步升级。例如,美国国会提出了拆分谷歌、Facebook和亚马逊等公司的想法。与之相比,中国迄今为止实施的政策更像是一种纠正措施。

设置好“红绿灯”、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是中国为平台经济治理开出的“药方”。中国一贯鼓励和支持平台企业守正创新,立足本源,在便利人民生活、服务实体经济、参与国际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也坚决反对平台企业搞垄断、无序扩张、监管套利、不正当竞争、滥采滥用数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而反垄断是连接“发展”与“规范”之间的纽带,将推动平台经济在有为政府规范下的有效市场中创新发展,从无序乱序的“野蛮生长”态势迈入法治规范下的“有序发展”阶段。

与此同时,相关行业规则和基础制度也在持续完善。例如,针对互联网平台被频繁诟病的过度采集个人信息、用户数据保护不力、滥用算法进行大数据杀熟和诱导消费等问题,《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均已在今年出台。

具体到金融科技领域,主要体现为以下三条监管实践:

一是金融作为特许行业,必须持牌经营;

二是建立适当的防火墙,避免金融风险跨部门、跨行业传播;

三是断开金融信息和商业信息之间的不当连接,防止“数据-网络效应-金融业务”的闭环效应产生垄断。

不以规矩,难成方圆。反垄断升级及一系列行业监管政策的出台,归根结底是为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完善公平竞争制度体系。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角度看,这将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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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云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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