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 车位降价,办理的车位分期手续费能调降吗?

汽车
2021
06/25
12:36
亚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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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故事

车位降价收到5万退款,办理分期后仍承担分期费用

2018年11月,先后有董某、龚某等4人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称其在一楼盘开发商处购买了车位,并办理了A银行的车位购买分期业务。车位28.35万元/个,每月分期款项10290元,期数60期。后开发商因车位滞销,对剩余车位进行了促销,单价为23.35万元/个,对于已购车位的业主,开发商予以退还5万元/个的优惠差价。按照合同约定,差价部分由开发商直接退还至A银行。A银行收到退还的款项后,将款项折算成分期的期数进行抵扣。业主相应减少分期期数,但每月分期款项不变,仍为10290元。

投诉人认为A银行未根据车位价格变化而对分期款项进行调整,造成其多承担近万元分期费用,遂投诉A银行车位分期业务不规范,要求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予以处理。接到投诉后,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对该楼盘车位分期业务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该楼盘车位分期业务涉及A银行、B银行和C银行三家银行机构,涉及多名业主。由于涉及人数较多,处理不当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向相关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同时对车位分期业务进行产品审查。业主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分期业务合同规定,车位分期手续费不因提前还款、期数变化而调整。此外,合同中与金融消费者重大利益相关的条款均以显著的方式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合同是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且银行在业务过程中履行了相关合同约定,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认为银行不存在投诉人所述的违规情形。

为了妥善处理投诉,银行愿意补偿投诉人相关差价部分,但由于分期款项一经系统设定无法更改,银行只能以现金形式退还差价。但上述做法会对其他业主产生连带效应,届时银行将面临较大退款压力,所以该处理方式不可取。在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的协调下,A银行、B银行和C银行一致同意下述解决方案:方案一是允许办理分期业务的业主全额提前还款,银行不收取提前还款产生的手续费;方案二是业主向开发商退还车位,银行终止相应的分期业务,退还已缴纳的分期款项,且不收取违约金。后业主通过重新购买车位的方式,重新办理车位分期业务,车位再次购买事宜由业主与开发商自行协商解决。

法律分析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例中,银行方与业主签订的分期业务合同真实有效,合同中列明“车位分期手续费不因提前还款、期数变化而调整”,且相关内容以显著方式向业主进行披露,不存在投诉人所述违规情形。后银行方提供两种方案以解决投诉人的车位分期问题,系出于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最终双方妥善化解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案例启示

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要认真阅读贷款合同要约

金融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应严格按照既定的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切实规范业务行为。对产品或协议中涉及金融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作出通俗易懂的解释,并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确认其已接收完整信息,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

金融消费者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要认真阅读贷款合同中的内容,特别是与金融消费者重大利益相关的内容,在享受贷款合同赋予的权利时,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杂志。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张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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